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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反宗教极端思想宣传教育】摒弃宗教极端思想 共创和谐社会环境

发表时间:2022-04-11 09:58 来源: 责任编辑:

  我国新时期宗教工作指出: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,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。也就是说: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:“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,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,是不现实的。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,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,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,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。”下面,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我国的宗教政策吧。

 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

 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: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,前三句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,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,是工作的重点。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在革命、建设、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,必须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。

 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

 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,应严格做到“两个不得”和“五个严禁”:

  “两个不得”,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;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“五个严禁”,即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、发展教徒;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、举行宗教活动;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;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;严禁穿戴宗教服饰、佩戴宗教标志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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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

 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 规范性文件,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 行为,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 理。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:①政府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;②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, 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范围,而不是去干预 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依法进行管理,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,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,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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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宗教事务条例》有关规定摘要

  第四条规定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、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,不得宣扬、支持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,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、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。

  第四十条规定: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,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,由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,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,按照教义教规进行。

  第四十一条规定: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。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,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、活动等。

  第四十四条规定: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

  第四十七条规定: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,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第七十四条规定: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;有违法所得、非法财物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,并处1万元以下的惩罚;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民族团结,中华民族一家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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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构成的大家庭,任何宗教势力不得作为危害中华民族团结的工具,宗教不得与教育混杂,多民族共同发展,共同建设中华民族,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愿望,也是悠久历史的大势所趋,因此,我们要摒弃极端宗教,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!